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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响应号召捐精猝死

2012年06月21日 10:29
来源:家庭医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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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确认死因才是关键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冬松向记者表示,首先要认定死者是因为捐精本身死亡,还是因为其他原因。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学校应该说基本上没有责任,但在人道主义上,可以对死者家庭进行帮助。如果捐精行为完全是出于死者的自愿,学校应当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此外,还要考察在捐精过程中,是通过死者自己就可以完成,还是需要外在的辅助,如果是在外在辅助上出现问题,那学校就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数额,李冬松表示,要考察捐精的用途是公益还是商业,如果是用作商业,那赔偿应该高一些。“不过,即便最判定学校负有一定责任,郑金龙主张的400多万元的赔偿数额也偏高了。”李冬松说。

网友评论·微博评论

应先查清死因

@医疗圈那点事:博士,捐精,猝死,这三个词都很吸引人的眼球,但还是应该先查清死因。

@王大发的幸福时光:标题党,猝死和捐精有什么关系!吃饭还能猝死呢!

@雨中心晴luna:没有基础病怎么可能捐精死亡?

@王古道:捐得再多也不会这样,也就是说死亡与捐精没有直接关系,但由于捐精过程中性兴奋导致心原性猝死是有可能的。

@二挖:成年人应该对自己行为负责吧……什么都是有风险的,这点在做事之前就应该明白。

@千里之骏马:捐精猝死如同性交猝死,是指由于性行为引起的意外突然死亡。发生这种情况,应立即抢救,进行心肺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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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天白] 标签:猝死 人道主义 华中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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