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一医院职工上班27年无处领养老金 院方拒绝补办社保
调解
医院未表态
8月7日,记者前往阜阳市人民医院采访了参与仲裁庭审的该院总务科冯姓科长。对于马大姐申请仲裁补办社会保险一事,冯科长认为马大姐由于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医院虽对其进行了处分,但却已经非常照顾了;2008年,医院按照政策对临时工进行了补偿,之后医院的工作人员均由物业公司所招聘。
对于当日的仲裁庭审,冯科长表示,由于自己中途有事离开了,有关双方达成调解意愿一事须咨询医院代理律师。
随后,记者致电医院代理律师余律师表示,一直向院方建议调解,但院方始终未表态。记者又从阜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了解到,仲裁判决将于近期下发。
律师
劳动关系并未中断
针对马大姐的遭遇,记者采访了马大姐的代理律师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伶利。赵律师认为,阜阳市人民医院拒绝补办社会保险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他说,截至2012年2月19日,马大姐与阜阳市人民医院的劳动关系是持续的并未中断。首先,马大姐1997年被开除公职,只是将其集体制工人身份予以剥夺,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解除,实际上也没有解除,因为马大姐一直在医院工作。
其次,2008年12月29日医院与马大姐签订的《非全日制工人服务承诺书》,虽有马大姐的签字,但很明显是医院一手炮制的严重不符合事实的材料,譬如《承诺》中说马大姐是非全日制工人,实际上马大姐每天工作12小时,且无节假日,按月领工资,被说成按周计发等,是医院不顾职工切身利益甩包袱的行为,当然这种行为的目的并未达到,因为2008年后的工资仍然是由医院在计发。
再者,2008年马大姐与安徽新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关系根本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因为该物业公司与阜阳市人民医院之间实际上是委托管理关系,双方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临时用工均移交给阜阳市人民医院,并由医院负责解决善后事宜,安徽新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该部分临时用工不再负有任何义务。由此说明所涉临时工是医院委托该物业公司代管,而非劳务派遣。
社会保险是国家一项基本人权保障国策,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赵律师表示,马大姐与阜阳市人民医院的劳动关系一直持续至2012年2月,此前的社保阜阳市人民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补办补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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